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招县(市)区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招县(市)区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06]63号)
为切实解决我市消防力量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和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分拨计划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雇员名额的通知》(豫公消〔2006〕1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公消〔2006〕27号)精神,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要分3年向社会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包括文职雇员,下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招收原则
(一)招收合同制消防员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消防队员应该具备的政治业务素质、文化程度和身体条件要求,把好招收工作的各个关口,确保招收质量。
(二)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合同制消防人员非公安正式人员,仅为聘用人员,不能转正。
(三)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招收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消防工作;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特长且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优先录用;
(三)年龄原则上在18岁至35周岁之间,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强、具有新闻采编等经历者和消防部队退役官兵年龄可以放宽到40岁;
(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格检验条件。
三、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招收计划
根据全市已建成和新建消防队(站)情况,2006年至2008年分3次向社会征招170名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
2006年招收消防文职雇员65名,每个县、区5名。
2007年招收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50名(名额分配待定)。
2008年招收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55名(名额分配待定)。
3年以后,根据合同期满退出合同制消防人员数量和新建消防队(站)情况,逐年制定计划,每年征招1次,补充退出合同的消防人员。
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个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志愿应聘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登记表》;
(二)组织考试。由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考试;
(三)组织审查。由各地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对招收对象进行审查,证明其身份、政治面貌、健康状况,根据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
(四)政府审批。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招收方案进行招录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消防机构备案。
(五)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协议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使用范围
(一)凡国家未批准增加公安现役编制的已建和新建消防队(站),除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增加公安现役消防编制外,一律由县(市)、区政府核定编制,统一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补充灭火力量。
(二)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从事窗口接待、文秘、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六、培训管理
(一)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和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坚持“按需招聘、择优录取、用管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集中招聘,由市消防支队统一培训,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二)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在每年的5月份征招,统一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3个月集中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统一着规定的服装补充到基层公安消防队(站),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条令条例,结合地方合同制人员特点,实行军事化管理,担负一线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辅助性任务。培训不合格或培训合格后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一年离岗的,所在公安消防机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三)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参加大队或中队开展的专题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党团组织关系由大队接转后,自觉参加大队或中队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工作职责由大队或中队根据需要定岗定职责,纳入大、中队管理和工作量化考评。
(四)合同制消防员工作时间不得请假,休假或调休由大、中队根据执勤情况进行安排。每年休假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0天。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必须参加大队日常值班。
七、经费保障和待遇
(一)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列入各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单独列入。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伤残、保险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根据工作岗位、技能等条件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续聘人员待遇可适当提高。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队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证合同制消防员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八、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服务关系续签和解除
(一)合同制消防员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服务关系即行终止。个别愿意继续服务的,可根据其表现可以续签,但续签期限不超过3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与合同制消防员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的;
2.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3.严重违反部队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与合同制消防员解除劳务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合同制消防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能从事消防机构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年度量化考评综合成绩不及格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制消防员要求解除服务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志愿应聘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登记表 (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