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5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对全国“十五”以来消防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一段时间,全国各地相继发生重特大交通、爆炸和火灾等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山西宁武“7.7”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给全省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消防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推动我市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消防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切实把改善城乡防火条件作为检验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解决消防工作的困难,关心消防部队的冷暖,更要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加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城乡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要加大消防投入,推动消防工作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一要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消防部队业务经费是维系部队建设与发展、完成各项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任务的根本基础,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关键,各级政府必须将消防经费严格按照运城市财政局、运城市公安局运财行[2006]12号《转发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运财行[2006]12号)和《转发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山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保障标准的通知》(运财行[2006]13号)要求,纳入到各级政府全年的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转。要逐年增加消防装备投入,解决消防装备落后的局面,以适应当前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二要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近几年来,各地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力度大、措施硬,资金投入比例逐年增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个别县市公共消防设施总体落后的局面依然没有得到改变,城市的公共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各地要统筹安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资金保障渠道,严格按照省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增加公共设施的资金投入,保障专款专用,加快建设步伐,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
四、要强化社会防灾体系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一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建设、规划、消防、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消防审核以及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未按照国家标准通过消防验收的单位或场所,不得投入使用。二要强化社会监管,各级政府必须在社会防灾方面狠下功夫,要狠抓火灾隐患的综合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分析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确保消防安全。三要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责令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四要大力发展和壮大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适应当前灭火救援形势的需要。
五、切实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建立合法、规范的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全力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以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