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编号:JGJ218-2010
颁布时间:2011/2/1
标准级别:行业标准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特殊场所建筑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 展览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并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5.1.2 展览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展览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5.1.3 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5.1.4 展览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5.1.1 展览建筑中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如不能尽快恢复或为火灾扑救提供足够的安全时间,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故本条规定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