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编号:GA703-2007
颁布时间:2007/1/1
标准级别:行业标准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建筑防火
6 辅助疏散设施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 m,宽度不宜小于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