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6]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当前全省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社会消防安全素质亟待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解决好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管理机制更加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消防技术服务体系健康发展;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大火灾隐患明显减少,火灾总量大幅下降,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消防宣传教育动员体系更加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消防装备达到配备标准,攻坚能力明显提升。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各地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制和“包保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加大消防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石油、烟草、电力、电信等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建立完善施工现场跟踪监督和工程验收责任制度和复查制度,建立消防设施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完整好用。要创新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依靠科技手段和网络资源,实行重点单位标准化、规范化、远程化管理,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固定消防设施监控服务系统,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效能。要针对歌舞厅、游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夜间营业的特点,改革消防监督执法八小时工作模式,建立夜查制度,把监督力量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落实全方位、全天候控制。要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和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的配备,提高科技含量,推进科学监督。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单位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度,确立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特点,鼓励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积极采取有利于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切实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认真贯彻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发挥市场调节火灾风险的作用,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使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控制或转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建设(规划)等部门,开展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十一五”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解决专项经费,加快消防站、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消防装备,以及消防供水、通道、通信等公共设施建设步伐,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的要求,加强消防车辆、消防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通信指挥设备等的建设,确保达到标准。要抓紧解决全省32个县无公安消防站的问题,争取在“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县县有公安消防站的目标,并建成以贵阳市特勤消防大队,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特勤消防中队及普通中队特勤班为基本构架的消防特勤力量网络。
(九)扎实推进农村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大《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贯彻力度,推进农村消防组织、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消防检查、宣传教育等措施的落实,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监督”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农村消防经费支撑体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农村消防工作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政策支持、政府规划、财政扶助的办法,推进农村村寨消防安全改造,完善消防基础设施。要加强农村木板房改造和茅草房改造,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火灾高发的问题。对农村50户以上村寨,要开辟防火隔离带,控制重特大火灾发生;要结合“村村通”工程,配套安排资金,加强村寨内的消防通道建设;实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时,要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管道、水池、消火栓等供水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泵、水带、水枪等灭火器具;加快普及户用沼气,加大农灶改造力度,推广使用清洁、安全能源,有效防范火灾;加快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对村寨内和农户电气线路进行改造和规范,防止电气火灾;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村容村貌建设,解决好柴草进村进寨、乱堆乱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减少民房火灾荷载,消除火灾隐患。
(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寨,应当普遍成立义务消防队。大力培育和发展消防青年志愿者队伍,发挥其参与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以及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等作用。各地要结合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实际,探索建立辅警、协勤制度,将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投入到执法一线,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政策上、经费保障上给予支持。针对乡镇、社区消防管理薄弱、火灾高发的实际,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乡镇、社区专职消防协勤人员制度,经过招考聘用的专职消防协勤人员,由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接受公安派出所的领导和管理,专门负责日常性的消防检查、宣传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一)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灭火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灭火救援网络体系和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提高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成立由石油、化工、交通、医疗、林业等领域技术人员组成的灭火救援专家组,协调处置建筑火灾倒塌、毒害物质泄漏、化学危险物品爆炸、森林火灾等灾害事故。要优化配置社会救援资源,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出动迅速、全天候执勤的优势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探索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成立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总队或分队的路子,提升我省处置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地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地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中心、消防教育馆、消防站、消防网站、消防刊物等阵地建设,加大消防教育馆、消防站的对外开放力度。“十一五”期间,各市(州、地)、县(市、区)要建成一个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阵地。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置消防宣传栏目,依托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村、社区文化站(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消防文化和宣传阵地建设,构建消防文化服务体系。
(十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组织实施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工作,完善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建立专家评估机制,提高控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单位等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一次性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核准和备案时,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建设、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将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火审核验收意见或检查意见作为办理审批手续或年审换证的基本条件。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范围,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对木质结构校舍进行改造。气象部门应按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完好,防止雷击引发火灾。旅游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酒店星级评定的必要条件。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
(十七)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省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要建立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25日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各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指定使用消防产品品牌或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