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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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
条文说明
1 总则   
二是竣工验收无统一的、科学的程序和标准,大多数工程验收是采用参观、听汇报、评议等一般做法,缺乏技术依据,故难以把好验收关;
   
三是维护管理差,大多数工程交付使用后,无维护管理制度,更谈不上日常维护管理,有的虽有管理人员,但大多数不懂专业,既发现不了隐患,更谈不上排除隐患和故障。
 
 
本规范的编制,为施工、使用单位和消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本规范未强调不适用范围,主要考虑如下:
   
本规范主要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三个主要环节中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作了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门较成熟的技术,用于不同场所的主要系统类型,其结构、性能特点、使用要求已经定型,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化;规范编制中根工作原理归纳分类,既掌握了其共同点又突出了个性,就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中对系统功能影响较大的主要技术问题都作不适用范围作明确规定。
1.0.3 本条阐明本规范是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配套的一本专业技术法规,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系统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应按本规范执行。至于系统设计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执行;相关问题还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有关规范执行。另外,由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中应用其他定型产品较多,如消防水泵、报警控制装置等,在本规范修订中是针对整个系统的功能而统一考虑的,与专业规范相比,只是原则性要求,因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还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如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 5016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及《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等专业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