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 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 0.5
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条文说明
5.4.1、5.4.2 
这两条规定了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应急照明的场所及应急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