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4.2 模板工程

4.2.1 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卫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4.2.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4.2.3 模板的安装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对于冷库内部部分混凝土结构不抹面的情况,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模板的内侧面应平整、光滑,符合冷库内不抹面的清水模板要求。4.2.4 对跨度大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4.2.5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且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牢固。4.2.6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搓处,且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4.2.7 底模及其支架拆模要掌握时机,应使混凝土达到必要的强度。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混凝土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8m时的底模及其支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的要求后,方可拆除;对混凝土构件跨度大于8m时及悬臂混凝土构件的底模及其支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100%的要求后,方可拆除。4.2.8 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4.2.9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混凝土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应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