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前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