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条文说明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目前,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是按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进行检查。调试时应逐项检查,并全部满足要求。如采用加人标准气样法进行调试,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 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