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4 基本规定

4.1 “三小”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地下、半地下建筑。

4.2 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

4.3 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当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1层。

4.4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5 “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GB 50016要求的,应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6 “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7 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4.8 “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b) 设在首层靠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c) 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4.9 “三小”场所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4.10 “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