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广东)
编号:DB44/T 1591-2015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