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广东)
编号:DB44/T 1591-2015
颁布时间:2015/4/16
标准级别:地方标准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建筑防火
7 火灾危险源控制
7.1“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7.2 “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7.3 “三小”场所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按照GB 50016执行。
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5 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 “三小”场所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