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广东)
编号:DB44/T 1591-2015
颁布时间:2015/4/16
标准级别:地方标准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建筑防火
6 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6.1设置值班室、住宿场所以及其它建筑面积超过20m2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GB 50116的规定。
6.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6.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压级应高于80db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6.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6.5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CECS 219的规定。
6.6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
6.7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按建筑面积每75m2配备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m2的按75m2配备。
6.8 “三小”场所集中(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100家以上)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6.9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可推广使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新型消防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