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编号:GB50028-2006
颁布时间:2006/7/12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特殊场所建筑防火
4.8 调峰
4.8.1 气源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
4.8.2 调峰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调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
4.8.3 气源厂的原料和产品的储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
4.8.4 气源厂设计时,各类管线的口径应考虑用气高峰时的处理量和通过量。混合前、后的出厂煤气,均应设置煤气计量装置。
4.8.5 气源厂应设置调度室。
4.8.6 季节性调峰出厂燃气组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