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编号:GB50028-2006
颁布时间:2006/7/12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特殊场所建筑防火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D.0.1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D.0.2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1。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距管口a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
2) 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2(a)和D-2(b)。
干式储气罐内部活塞或橡胶密封膜以上的空间为1区。
储气罐外部罐壁外4.5m内,罐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3) 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3。阀门间内部的空间为1区。
阀门间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7.5m内的范围为2区。
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4。
建筑物内部及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5)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5。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装置)以上7.5m内范围为2区。
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
7)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7。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2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 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4) 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