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编号:GB25506-2010
颁布时间:2011/1/10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消防安全管理
7
信息传输要求
7.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
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
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3
当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100 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附录A、附录B规定的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7.5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声、光指示。
7.6 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7.7 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