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编号:GA/T967-2011
颁布时间:2011/12/9
标准级别:行业标准
是否常用:否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消防安全管理
5.5
游泳训练
5.5.2
患有皮肤病、眼疾或有开放性伤口的人员不应参加游泳训练。
5.5.3 应设救生员,配齐救生装备;游泳前应做好热身运动。
5.5.4
游泳时不应打闹嬉戏,不应盲目跳水。
5.5.5 空腹、饭后一小时内不宜游泳训练;水温低于 20℃ 不宜游泳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