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编号:GA/T967-2011
颁布时间:2011/12/9
标准级别:行业标准
是否常用:否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消防安全管理
8.4
火灾扑救训练
8.4.1.1
训练前应对选定的训练场所进行安全评估,训练场所的承载构件应能够承受所有装备、人员和灭火用水的重量;应根据火灾模拟需要,确定点火用燃料种类和数量,计算火灾荷载,确保火势在可控范围之内。
8.4.1.2
不应使用已遭污染或对环境及健康可能造成损害的不明燃料;气体燃料应符合 GB 11174 或 GB 17820
的要求,并具有燃烧极易控制的特点。
8.4.1.3 灭火剂和灭火装备备用量宜大于设计灭火用量的 50%
;水带长度应可以铺设到所有燃烧区域。
8.4.1.4
点燃易燃易爆介质训练时,负责点火的受训者应按要求做好防护,使用点火设施或工具,不应直接点燃介质;不应在人员聚集场所点火或施放烟雾弹。
8.4.1.5
应对燃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控制火场规模;训练中出现燃烧装置故障或火场失控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紧急断料措施,开启通风系统排烟散热,开启应急照明系统;受训者应迅速从紧急逃生出口撤离。
8.4.1.6
火灾扑救训练时,灭火作战行动安全要求按 8.3 的规定执行。
8.4.1.7
训练后,清理余火和燃烧废物,含可燃液体和灭火药剂的污水以及温度过高的污水应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入排水管道。
8.4.2
石油化工火灾扑救
8.4.2.1 一般要求执行 8.4.1 的规定。
8.4.2.2
油罐火灾扑救训练时,应设置水垫层;模拟流淌或溢流火灾扑救训练时,应确保火势在可控范围之内。
8.4.2.3
射水时,应避开高压设备的结合部位、卧罐(桶)的两头、地面井盖处,以及油水(气)分离池上部。
8.4.3
交通工具火灾扑救
8.4.3.1 一般要求执行 8.4.1 的规定。
8.4.3.2
交通工具火灾扑救训练前应拆除油箱和易燃装饰材料。
8.4.3.3 汽车火灾扑救训练时应确保着火车辆发动机关闭,车辆固定。
8.4.3.4
船舶火灾扑救训练,从消防艇(船)登船时,消防员应穿救生衣。
8.4.3.5
在停靠码头的船舶上训练时,应用缆绳将船首和船尾固定;向舱内大量射水时,应开启舱底排水泵向船外排水。
8.4.3.6
飞机火灾扑救训练,应首先和机场管理部门联系,确认已发出禁止飞机起降命令后,方可进入飞机跑道。
8.4.3.7
高速公路火灾扑救训练时,应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搞好协同,控制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应在相应距离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值守。
8.4.3.8
公路隧道火灾扑救实地训练时,应与交通部门联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并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8.4.3.9
铁路隧道火灾扑救实地训练时,应确保在无列车通过的时间段进行训练;行动时应注意隧道内线路和侧沟。
8.4.3.10
地铁火灾扑救实地训练时,应与列车运行中心沟通,在列车停运时间段进行训练;受训者应与站台边缘保持 1 m
以上的距离。地铁火灾扑救训练时,移动照明应沿进攻路线合理布点并及时跟进。
8.4.3.11
没有实地训练条件的地方,交通工具火灾扑救训练可改为模拟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