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队
编号:GBT 35547-2017
颁布时间:2017/12/29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消防设施
6.2 适用
6.2.1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应按6.2.2~6.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以及相邻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宜按照建标152建设管理.
注:距公安消防队较远,是指公安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乡镇的时间超过5min。
6.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建成区面积超过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全国重点镇;
b)建成区面积超过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的其他乡镇;
c)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
d)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6.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6.2.2a)以外的其他全国重点镇;
b)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c)建成区面积2km2~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其他乡镇;
d)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6.2.4属于6.2,2和6,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