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2.3 称谓和标识

12.3.1乡镇消防队的称谓:XX(市、县、区)XX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

12.3.2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应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8108和GB13954的规定;车身应喷涂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12.3.3乡镇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抢险救援服的背面和消防头盔、抢险救援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XX(乡镇名称简称)乡(镇)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