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队
编号:GBT 35547-2017
颁布时间:2017/12/29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消防设施
12.2 执勤训练
12.2.1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执勤消防车总数。乡镇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3名人员在队值班,包括队长、驾驶员、通信员(安全员),其他值班人员可在队外备勤。
12.2.2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12.2.3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12.2.4乡镇消防队接到灾害事故报警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乡镇消防队受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出动的,应及时将出动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2.2.5乡镇消防队宜接入当地11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