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4.8.1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根据储量大小,宜设置在远离居住区、村镇、工业企业和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

第4.8.2条 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城市煤气储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3的规定。

表4.8.3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注:① 本表所列的堆场、储罐、库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铁路线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与厂内铁路线不应小于15m,与厂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堆场、储罐和库房除外)。

②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③ 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