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87版)
编号:GBJ16-87第七节 固定灭火装置
第8.7.1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等于或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等于或大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针织高层厂房;面积超过1500m2的木器厂房;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二、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600m2的火柴库房;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冷库除外);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信函的包裹分检间、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台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第8.7.2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第8.7.3条 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一、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二、建筑面积超过6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六、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第8.7.4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喷雾灭火设备:
一、单台储油量超过5t的电力变压器(设在室内时,亦可采用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二、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第8.7.5条 下列部位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电视发射塔微波室;
二、超过50万人口城市通讯机房;
三、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或贵重设备室;
四、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以及中央、省、市级的文物资料的珍藏室;
五、中央和省、市级的档案库的重要部位。
第8.7.6条 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设备: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