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87版)
编号:GBJ16-87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3条 作为丁、戊类厂房内的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净宽不小于80cm的金属梯。
第7.4.4条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6条 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度不应小于50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7.4.8条 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设推拉门,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