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5.4.1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底层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5.4.2条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