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注:① 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 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 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共享空间,如房间与共享空间连接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并装有水幕,以及封闭屋盖装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