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5版)
编号:GB 50045--95
颁布时间:1995/11/1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已废止
分类:建筑防火
4.3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碍障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00m。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l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