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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设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