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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渲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适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准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粘结剂。

8.5.8 风管内没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前后各800mm范围内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