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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自动灭火系统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个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堂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应设气体或水喷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

7.6.7.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7.6.7.2 珍藏库房;

7.6.7.3 自备发电机房;

7.6.7.4 贵重设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