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设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阻水、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