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5版)
编号:GB 50045--95
颁布时间:1995/11/1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已废止
分类:建筑防火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来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