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捆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