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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防车道 

 

第3.3.1条 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 

 

第3.3.2条 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3.3.3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第3.3.4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 

 

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3.2.3


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罐,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方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15米。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3.3.5条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3.3.6条 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