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五节 消防水泵房

第6.5.1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水泵房应设安全出口,设在底层时,应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直接的通讯设备。

第6.5.2条 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6.5.3条 消防水泵应设工作能力不小于主要消防水泵的备用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