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三节 消防电梯

第5.3.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消防电梯:

一、一类建筑;

二、塔式住宅;

三、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四、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建筑。

第5.3.2条 设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超过1500平方米但不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消防电梯宜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第5.3.3条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与防烟楼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有电话及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纽;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