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三节 灯 具

第8.3.1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瓦及100瓦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8.3.2条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