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二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7.2.1条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注:上述房间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可合用送风系统。

第7.2.2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但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措施以及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新风管道可不受此限。

垂直风管应设在管道井内。

第7.2.3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回风总管,在穿越机房和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的隔墙、楼板处以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支管上均应设防火阀。当其易熔环或其它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环的作用温度宜为70℃。

第7.2.4条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第7.2.5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成。

第7.2.6条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厘米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非燃保温材料。

第7.2.7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穿过防火墙、变形缝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