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4.1.1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 表4.1.1


 注:① 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② 高层主体建筑与相连的附属建筑之间,如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 

隔设施时,其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第4.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跨层窗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第4.1.3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米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厘米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