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8.4.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一类建筑的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配电室;

二、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百货楼、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三、电信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的重要机房或房间;

四、重要的图书、资料、档案库,贵重设备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等。

第8.4.2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其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电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