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82版)
编号:GBJ45-82
颁布时间:1983/6/1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已废止
分类:建筑防火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8.4.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一类建筑的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配电室;
二、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百货楼、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三、电信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的重要机房或房间;
四、重要的图书、资料、档案库,贵重设备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等。
第8.4.2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其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电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