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8.1.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注: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第8.1.2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第8.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8.1.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厘米;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