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5.1通则

5.1.1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商户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1.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部门设置情况协同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5.1.4 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承包、租赁、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商户是个体工商户的,其经营者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5.1.5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5.1.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应取得中级(四级)及以上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电气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5.1.7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