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6.2 防火巡查、检查

6.2.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2.2 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和重点设备用房及内设的旅馆、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检查清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宜使用电子巡更设备。

6.2.3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每天一次,各部门每周一次,单位每月一次。

6.2.4 商户负责本区域内营业期间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用火用电等内容的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见附录A、附录B)。

6.2.5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商户的防火巡查、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见附录C、附录D)。

6.2.6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涉及重大问题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并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