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6.7 装修改造管理

6.7.1 管理、使用单位装修改造应履行审批程序,消防安全归口管理、招商/营运、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6.7.2 在签订装修改造合同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核查装修材料防火性能,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6.7.3 施工单位应制定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定现场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入场前标明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熟悉疏散通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清理装修垃圾。鼓励采用无线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防范。

6.7.4 装修改造过程中不得拆除、遮挡、损坏原有消防设施,同时应保证疏散畅通。

6.7.5 装修改造区域的消防设施停用时,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