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6.8 火灾隐患整改

6.8.1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6.8.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6.8.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上报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6.8.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相应措施。

6.8.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

6.8.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6.8.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