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6.9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6.9.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工程部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9.2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6.9.3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电工实施。

6.9.4 不得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6.9.5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9.6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设备、线路,严禁超负荷运行。

6.9.7 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6.9.8 商店、餐饮、公共娱乐等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