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6.10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6.10.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6.10.2 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在商场停止营业后进行。

6.10.3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6.10.4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10.5 室内禁止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烟花和冷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