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山西)
编号:DB14/T 2054-2020
颁布时间:2020/6/10
标准级别:地方标准
是否常用:否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消防安全管理
7.3 餐饮场所
7.3.1 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应保持完整有效。
7.3.2 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7.3.3 厨房区域各类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疏散走道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宽度要求。
7.3.4 厨房物品摆放有序,及时清理杂物,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7.3.5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使用替代燃料时,应经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7.3.6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7.3.7 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并与燃气的应急切断阀和事故强制排风装置联动。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的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确保无破损、泄漏。
7.3.8 当厨房燃气设施的计量装置和阀门设置在室内时,室内应有通风、排风设施,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3.9 营业面积大于1000㎡的餐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其喷嘴帽、易熔部件无脱落、无积油。
7.3.10 厨房内应按照灶台数量配置灭火毯,且置于方便取用的地点,不得放于灶台内侧。
7.3.11 厨房内用火期间,必须有人员值守。营业结束后,应关闭燃气阀门。
7.3.12 及时擦洗厨房内排油烟罩,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记录存档。及时清洗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燃气报警器外表面。
厨房员工应熟悉掌握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处置初起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