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7.4 公共娱乐场所

7.4.1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7.4.2 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和相邻功能区共用疏散楼梯时,应保证在其他功能区停止营业时,本场所安全疏散能力仍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7.4.3 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4.4 营业结束后应有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切断非必要用电电源,及时清除遗留火种。